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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蔡春明受贿案一审判决
2018-05-04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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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发布时间:2018-01-29 16:31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医院原院长蔡春明受贿罪一案,由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春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505000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蔡春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00元。详情请点击查看案件信息公开网:javascript:void(0);/*152539787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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